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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五大模式

作者:research 时间:2015-01-15 14:26 点击:

探索建立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私人银行业务经营模式,学习借鉴国内外资产管理机构的先进经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业务风险防控,对于推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可持续发展兼具战略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基于中国强劲、持续的经济增长,中国国民财富实现了快速积累,一个迅速成长的财富管理市场应运而生。国际经验显示,一国的资产管理规模和该国的GDP呈正相关关系。面对规模庞大且发展潜力巨大的资产管理市场,亟需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运作,以合理引导社会资本,将巨额财富导入经济发展的轨道之中。

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市场进入“战国时代”,参与主体大幅增加,基金、保险、信托 、银行、券商等纷纷抢滩,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此外,境外成熟的资产管理市场,充分利用所在国家或地区在金融市场、法律、税收制度上优势,大量吸引国内高净值客户投资海外资金。

可以说,创新是未来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重要突破口。从资产管理子行业间竞争的角度来看,在资产管理市场的黄金成长期,谁能走在金融创新的前沿,谁就最有可能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所以,探索建立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私人银行业务经营模式,学习借鉴国内外资产管理机构的先进经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业务风险防控,对于推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可持续发展,兼具战略性和迫切性。

未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五大发展模式

循序渐进发展我国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按照对现有监管法规、国家法律突破力度的大小,我国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未来发展模式可包括:完善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式、发展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探索私人银行独立持牌经营模式、研究将信托制度引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成立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

完善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式

在当前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框架内,可借鉴《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范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监管规章制度中,强调私人银行所管理资产的独立性,明确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此外,实践中多家银行都在积极尝试完善现有的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服务。例如,为满足私人银行客户的个性化、专业化的投资需求,浦发银行私人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推出从资产配置、财富规划到投资交易全过程的“专属投资账户服务”。

发展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

私人银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模式起源于欧洲,是将资产配置、保值增值、税务筹划、法律咨询、保险服务、财产传承等服务融为一体,为超高净值人士打理资产的最常用方式。在国内,受限于法律法规和分业监管环境,目前还无法提供和境外一样的全权委托服务,但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整合社会力量,在顾问咨询模式下通过创新服务来达到类似效果。

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是指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等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目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在注重客户需求和个性化服务的基础上为单个客户单独订制资产管理方案,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专业地遴选适合他们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整合的、定制的、一揽子的金融解决方案,主要包含专户全权委托、家庭办公室、家族信托等服务形式。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下,私人银行机构按客户资产管理规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将改变目前过度依赖通过单项产品销售佣金或代理服务收费的盈利模式,较大程度上改善银行与客户长期利益一致性的问题。只有具有真正投资管理实力,让客户资产获得稳定的保值和增值,将维护客户利益放在首位,才能有效地赢得客户和市场的信赖,树立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牌,获得长效发展,最终赢得资产管理市场的大份额。

探索私人银行独立持牌经营模式

私人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按监管要求,定位为商业银行内设功能性经营机构,在监管部门批复的“个人财务管理、个人资产管理、私人金融顾问咨询、私人增值服务、跨境金融咨询服务”五类范围内开展业务。与未持牌机构相比,持牌专营机构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是经营管理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权限,在权限范围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内控;

二是管理和经营合一,既有总行部门的管理职能,又有分行的部分经营职能;

三是可以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四是接受监管部门独立监管。

目前监管部门对持牌专营机构虽有定位要求,却缺乏规范性要求。如果继续推进独立持牌模式,商业银行内部就必须有步骤地推进经营转型,赋予私人银行独立业务定位、经营职能和管控权限,开展业务独立核算,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厘清关系;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赋予持牌机构特有经营权限。

研究将信托制度引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一是明确私人银行业务信托法律关系。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鉴于《信托法》未限制从事信托业务的主体,同时《商业银行法》又有“除外”规定,为在制度层面上突破提供了前提,可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为试点,明确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信托法律关系。

一方面,明确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中资产管理行为的信托法律性质,为实现受托管理财产的独立与风险隔离,维护客户财产权利安全,发挥私人银行主动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私人银行服务范围涵盖了家族财富传承及教育规划等各个方面。以遗产安排为例,海外私人银行机构承担了受托人的角色,为委托人提供遗产管理、增值、分配等服务,与客户之间形成信托关系。

二是将家族信托制度引入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家族信托也称个人信托,与投资理财信托不同,主要是依据信托法律赋予的信托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功效,由委托人设立信托将财产进行隔离设置,以实现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传承、风险隔离、财富保值增值、财产保密与控制(防止不当利益人侵占)等目的。家族信托体现的是一种基于信任的信托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基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情况,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重视家族财富的转移与传承。由于中国特殊的人口政策,一部分高净值人群的独生子女并不一定有能力或有意愿继承家族财产,所以如何将家族财产有效进行传承,是我国高净值人群关心的问题;另外超高净值人群在分配与传承家族财富的时候,可能会引起潜在的受益人利益间矛盾,如何有效并定向地进行财富的分配,是高净值人群关心的另一个问题。

越来越多服务于高净值人群的国内金融机构,开始意识到将家族信托制度引入资产管理业务的广阔前景。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浦发银行等都不同程度地开始积极尝试将信托与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相结合。

成立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子公司

无论是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独立运作的私人银行子公司发展经验,还是目前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纷纷成立控股子公司,专门经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国内商业银行可考虑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人银行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等业务,实现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

文章来源: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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