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190988

当前位置 : 首页 > 实务金融研究院 > 实务探索 > 财富管理 >

家族信托——私人银行新领域

作者:董希淼 时间:2014-07-01 15:09 点击: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司考特曾经说过,信托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媲美。由此可见信托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资产管理平台,具有强大功能与魅力。另外一个例子是,亚洲首富李嘉诚有两个儿子--长子李泽钜和次子李泽楷,但李嘉诚说,在他心中还有“第三个儿子”,即成立于1980年的信托基金“李嘉诚基金会”。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运作灵活,因人而设,具有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在欧美成熟国家,信托已由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近年来,信托业在国内发展迅速,尤其是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家族财富管理方式,开始在国内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内富豪和金融机构开始关注家族信托,平安信托、招商银行已经进行有益尝试。对于私人银行业务而言,家族信托将可能成为下一个重要的竞争领域。 
 
一、信托与家族信托 
 
当代信托制度都是从英国移植而来。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我国信托业正式恢复,其间历经多次起落和整顿。2001年,以信托法颁布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增长,但主要集中在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信托产品方面,而以财富保护和传承为目的的个人信托几乎没有。而家族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在美国,家族信托由来已久,最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造。美国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方式较为单一。在经历一段时间发展后,美国许多州的法律变得更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美国富人由此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据我国《信托法》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常在实践中,信托成立时,资产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权分开,受托人拥有资产法定所有权,受益人拥有资产受益权。由于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提供给委托人及受益人财富保障、继承计划及税务筹划平台。而家族信托是信托的一种,《信托法》并未给出家族信托的定义,从委托人性质和设立目的角度来看,通常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保护以及其他相关家族财富事务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员。 
 
二、家族信托的特点与作用 
 
信托的三大核心的要素是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从法律关系上讲,通常就是委托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受托人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使信托能够起到财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这是信托的本质核心。 由此可见,现代信托的基本功能是:
一是为资产设立安全屏障。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到信托后,信托财产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利益,委托人变故并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即使委托人将来发生经营不善或个人负债沉重等情况,只要信托财产不是非法所得,不是恶意逃废债,就可以防止信托财产被清偿,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二是有效降低资产透明度。受托人有义务对委托人情况和信托内容予以严格保密;财产转到信托后,法律上和名义上的持有人是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不被公开。尤其对于财产继承目的信托,可以避免遗嘱认证而公开财产继承的情况。设在离岸地区的信托,受该地区法律而不是委托人所在国法律的管辖。而那些适合设立的信托离岸地区,往往有着完整的法律制度严格保护委托人信息。这对“财不外露”的富豪,是具有吸引力的。同时,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后,可由受托人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专业的管理,如聘请法律、税务、会计等专业人士提供法律、税务筹划方面服务,或者聘请银行、保险等投资机构作为信托的投资顾问,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家族信托除了具备一般信托的功能和特点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作用: 
一是财富灵活传承。财产交付信托,可以通过受益人的安排和信托财产受益权分配条款进行灵活分配和保护家族财富的延续。通过设立信托,可以保障家族后代的生活,避免因委托人的变故,让家人面临困境;避免家族争遗产而产生纠纷;防止家族继承人短期将财产挥霍一清;防止家族后代之外的人享有信托收益等,还能够妥善照顾特定的受益人。通过设立信托,将企业股权转移到信托后,可以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 
二是全面税务筹划。由于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不属于委托人,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本身)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因此信托可以避免信托财产征收遗产税,在一些离岸地区设信托还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利息和股息预扣税等。对于一些打算在全球征税国家进行移民的富豪而言,提前将相关资产装进信托,可以有效规避沉重的税赋。 
 
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金融环境不同,信托制度各异,会直接影响信托各项用途的实现。因此,设立信托时,必须要考虑当地的法律、监管环境以及相关政策的影响。比如在我国,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非资金的财产(如房产)难以办理信托,即使通过交易的方式转让到信托公司,不仅产生高额税费,在实际从操作上也存在障碍。 
 
三、私人银行的角色和准备 
 
在我国,随着富豪家族对财富管理、保护、传承的迫切需求,以及其对国外信托业务的逐步了解,国内许多富豪都已经开始尝试家族信托。如SOHO中国潘石屹、龙湖地产吴亚军家族等,他们绝大多数是委托境外信托公司设立海外信托。这些海外家族信托通常会选择具备税收、法律和政策优势的离岸地区设立,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等。可喜的是,国内家族信托也在悄然起步。去年下半年,一位四十多岁的成功企业家将5000万投入平安信托,合同期50年。根据约定,信托委托人将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收益按照约定给予家族受益人。不过,该信托并非是平安信托为客户量身订制的一款新产品,而是归属“平安万全组合投资信托计划”系列产品,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真正的家族信托。而今年5月,招商银行私人银行推出了第一单家族信托,委托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50年,系一位身患重病的女企业家为子女而设,招商银行在信托中承担投资顾问与托管的角色。调查结果显示,未来5-20 年将是我国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从第一代创业者转向第二代继任者的高峰期,有80%的家族企业面临事业交接危机和财富传承难题。招行私人银行的调研结果显示,有41%的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表示非常有兴趣,且他们考虑选择家族信托的首要原因是子女的未来规划及避免财富缩水。 
 
因此,对私人银行从业者而言,未雨绸缪是必须的: 
一是要加快布局,培养队伍。完善私人银行机构布局,除了在总行层面成立私人银行部门之外,继续将私人银行中心覆盖至主要城市;构筑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体系,建设了一支完备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团队和服务团队。特别是家族信托业务对人才的要求十分高,要着眼长远,通过送到海外知名金融机构学习锻炼、组建“家庭工作室”实践演练等方式加快培训培养。如招商银行去年率先推出针对超高净值客户的“家庭工作室”,今年又进一步成立“财富传承家庭工作室”,一支专业队伍正在逐渐成长起来。 
二是要了解客户,挖掘需求。“了解你的客户”(KYC)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先提出的。国内大多数高净值客户是“创富一代”,70%为企业主或企业高管,他们在自己的业务领域能够创造他所需要的财富,他的投资能力可能比银行更高。他们找到私人银行并非都要求银行为他创造财富,而是当他们创造了财富以后,需要对财富进行一种隔离,将一些资金从经营领域,从创造财富的领域拿出来,保持生活品质和财富传承。深刻理解这一点,是私人银行服务客户的重要基础,往往从这里可以找到家族信托的切入点。当然,我国企业家家族信托的意识不强,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任不够。要加强与高净值客户沟通,加大家族信托的宣传,帮助家族企业制定合理的信托规划。 
三是要完善机制,加强合作。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国内商业银行不具有信托牌照,在服务于私人银行客户时,要加强与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的合作,由信托公司等负责信托的设立、法律架构设计和具体信托事务的执行;银行作为信托金融资产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合作各方的业务各有侧重,又各有需要,能够在避免业务竞争的同时,进行优势互补,共同将家族信托业务的蛋糕做大。对于设有海外机构的银行,还要加强海内外联动,借助海外机构的专业力量和经验,尽可能在国内满足高净值客户设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如何在国内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使得家族企业保持股份控制权,实现财富代际传承和保值增值,家族信托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观念理念的转变,家族信托业务将可能成为国内富豪家族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这既对国内私人银行提出了很高要求,也带来了重要机遇,任重而道远。 
 
返回顶部